标准的定义
GB/T 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条款5.3规定:“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文件。”
GB/T 20000.1-201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附录A表A.1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文件。”
今天百检检测来说说,服装检测常用强制性检测标准有哪些,有哪些检测要求。
GB 18401-2010 《guojia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产品类型
——婴幼儿纺织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三、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要求程度分为A类、B类和C类,见下表。
项目
A类
B类
C类
甲醛含量/(mg/kg)
≤20
≤75
≤300
pH值
4.0——7.5
4.0——8.5
4.0——9.0
染色牢度(级)
耐水(变色、沾色)
≥3-4
≥3
≥3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干摩擦
≥4
≥3
≥3
耐唾液(变色、沾色)
≥4
—
—
异味
无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禁用
四、特殊说明
1)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zui终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2)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zui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
3)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4)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5)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共24种,限量值≤20 mg/kg。
6)异味包括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汽油、煤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
7)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
8)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
不要用安全类别(A类、B类、C类)代替产品类型,也不要用产品类型代替安全类别。产品使用说明上要标明安全类别。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
注:布艺毛绒类玩具、布艺工艺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伞、地毯、运动服等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二、产品类别
产品类别
年龄
适用身高
婴幼儿纺织产品
0<年龄≤36个月
身高≤100cm
儿童纺织产品
3岁<年龄<7岁
100cm<身高≤130cm
7岁≤年龄≤14岁
130cm<女童身高≤155cm
130cm<男童身高≤160cm
婴幼儿服装上同时标注有适用年龄和身高时,应以年龄为主进行区分。
三、技术要求
四、织物的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面料、里料、附件所用织物应符合GB 18401 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以及下表的要求。
项目
A类
B类
C类
耐湿摩擦色牢度/级
≥3(深色2-3))
≥2-3
--
重金属/(mg/kg)
铅
≤90
--
--
镉
≤100
--
--
邻苯二甲酸酯(%)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
≤0.1
--
--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葵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
≤0.1
--
--
燃烧性能
1级(正常可燃性)
五、特殊说明
1)婴幼儿纺织产品不建议进行阻燃处理。如果进行阻燃处理,需符合guojia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耐湿摩擦色牢度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
3)重金属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指标为铅、镉总量占涂层或涂料质量的比值。
4)邻苯二甲酸酯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
5)燃烧性能仅考核产品的外层面料;羊毛、腈纶、改性腈纶、锦纶、丙纶和聚酯纤维的纯纺织物,以及由这些纤维混纺的织物不考核;单位面积质量大于90g/㎡的织物不考核。
六、填充物的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用纤维类和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 18401中对应的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T 17685中微生物技术指标的要求。
注:其他填充物的安全技术要求需按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
填充物应符合产品上标注的安全类别要求。对于未染色和漂白的纤维类和羽绒羽毛类填充物可不考核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染色牢度。
八、附件的要求
婴幼儿纺织产品上,不宜使用≤3mm的附件,可能被婴幼儿抓起咬住的各类附件抗拉强力应符合下表要求。
附件的zui大尺寸(mm)
抗拉强力(N)
>6
≥70
3——6
≥50
≤3
—
注:对于zui大尺寸≤3mm,或者无法夹持(夹持时发生变形或损伤)的附件,考核附件洗涤后的变化。
洗涤试验
l检查试样上的每个附件,并详细记录附件在试样上的初始状态。
l按照GB/T 8629中的规定,采用A型洗衣机,40℃正常搅拌程序对试样进行洗涤,悬挂晾干。
l检查洗涤后试样上的每个附件,记录洗涤后附件状态。出现下列情况中的轻微变化、明显变化或完全脱离时为不合格:
——无变化;
——有可忽略的变化:附件与初始状态比较有微小变化,但仍牢固地附着在试样上;
——有轻微变化:附件有轻微、可见的松动;
——有明显变化:附件或者织物明显损坏;
——完全脱离:附件从织物上完全脱离。
以下产品不考核绳带。
—帽子、手套、围嘴、围裙、围巾、睡袋、包被、床上用品等非服装产品。
—特定时间或场合穿着的舞台演出服等非日常穿着的服装。
—不固定在服装上与服装配套销售的绳带、领结、皮带、吊裤带等独立的产品。
—服装上完全可脱卸的、环绕腰部,且不窄于30mm的织物腰带。
—起到吊裤带作用、宽度不窄于30mm,可从下装上脱卸下来的织物条带(织物条带上无钮扣,其在下装上使用时无外露的自由端)。
—固定在服装内部,穿着时不会外露的绳带。
—一般,具有一定长度,且长度之比大于2:1的被认为是绳带。长度较短(长度不超过40mm)的纤维或纱线流苏不作为绳带。拉链上的普通拉片不作为绳带;拉链拉片上附着有一定长度的其他饰物(如袢带)时视为绳带,绳带长度包括拉片的长度,这种拉片简称“特殊拉片”。
九、其他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包装中不应使用金属针等锐利物。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上不允许残留金属针等锐利物。
对于缝制在可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上的耐久性标签,应置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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