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报发布了禁止石棉和含石棉产品条例(SOR/ 2018-196),以取代加拿大现行的石棉条例(SOR / 2016-164)。新颁布的石棉条例(SOR / 2018-196)将作为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的附件,其要求比现行石棉条例(SOR / 2016-164)更详细。
以下是重点:
1.任何人不得进口,销售或使用
a. 加工过的石棉纤维;
b. 含有加工过的石棉纤维的产品,除非这些石棉纤维是石棉分解而成并集成到到产品,结构或基础设施中;
或 c. 石棉含量大于痕量的消费品。
2.任何人不得制造a. 含有加工过的石棉纤维的产品,除非这些石棉纤维在本条例生效之前是石棉分解而成并集成到产品,结构或基础设施中;
或b. 石棉含量大于痕量的消费品。新的石棉条例(SOR / 2018-196)没有明确定义“痕量”。
但是,为了说明,指导性文件已经准备并将公示,以提供有关在消费品中天然存在的石棉超过痕量的禁止信息。
禁止石棉和含石棉产品的条例(SOR /2018-196)将于2018年12月30日生效,而现行的石棉条例(SOR / 2016-164)将据此予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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