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测知识
返回
特色检测
返回
日化产品检测
清洁护理品检测
洗涤品检测
硬表面清洁用品检测
一次性卫生品检测
纺织及服装检测
纤维及材料检测
玩具检测
相关检测
其他检测
返回
热点新闻
返回
关于百检
返回
百检介绍
荣誉资质
免责声明
联系方式
返回
搜索
首页
检测知识
返回
特色检测
返回
日化产品检测
清洁护理品检测
洗涤品检测
硬表面清洁用品检测
一次性卫生品检测
纺织及服装检测
纤维及材料检测
玩具检测
相关检测
其他检测
返回
热点新闻
返回
关于百检
返回
百检介绍
荣誉资质
免责声明
联系方式
返回
检测知识
特色检测
网站首页
>
检测知识
> 吊牌中只标注了“安全类别:直接接触皮肤产品”,是否可以 ?
吊牌中只标注了“安全类别:直接接触皮肤产品”,是否可以 ?
日期:2024-01-03 17:30:35
作者:百检
人气:
0
次
不可以。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注明婴幼儿用品,建议同时标注安全技术类别:A类,其他纺织产品的标识中安全技术类别必须标明A类、B类还是C类。标识中不能只标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属于产品类型,可以不标);安全技术类别与产品类型,并非一一对应的,不能混淆,即:A类婴幼儿纺织产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品,安全技术类别中必须增加标注GB31701"的标准代号。
上一篇:
服装质量检查标准规定-百检检测机构
下一篇:
第三方验货机构的一些验货原则-百检
最新产品
食品防腐剂检测方法与国标限值解析
儿童沐浴露皮肤相容性检测技术指南
染发剂苯二胺类物质安全检测规范
抗菌洗手液抑菌率检测与化学风险控制
洗手液抗菌功效与化学安全性评价
儿童沐浴露安全检测技术要点
食品防腐剂检测方法与应用范围指南
面膜类产品微生物与风险物质检测规范